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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经济贸易协议(第一部分)

    来源:http://www.sofreight.com    编辑:编辑部    发布:2020/01/27 10:2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经济贸易协议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合称“双方”),
    认识到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性;
    认识到贸易增长和遵循国际规范、以促进基于市场的成果,符
    合两国的利益;
    深信和谐发展、扩大全球贸易和促进更广泛国际合作可带来的
    益处;
    承认双方提出的现有贸易和投资关切;
    认识到以尽可能建设性的、快速的方式解决现有和未来贸易与
    投资关切是可取的,
    达成以下协议:第一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一般义务
    美国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中国正从重要知识产权
    消费国转变为重要知识产权生产国,中国认识到,建立和实施知识
    产权保护和执行的全面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中国认为,不断加强知
    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创新型企业,推
    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1.1条
    中国与美国为此确认承诺有关知识产权第一节至第十一节的
    条款。
    第1.2条
    双方应确保公平、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对于依
    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方个人,对方应确保为其提供公平、平等的市
    场准入。
    第二节 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美国重视商业秘密保护。中国认为保护商业秘密是优化营商
    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双方同意,确保对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1-1的有效保护,以及对侵犯上述信息1行为的有效执法。
    第1.3条 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人的范围
    一、双方应确保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
    律责任。
    二、中国应将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者”定义为包括所有自然
    人、组织和法人。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4条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禁止行为范围
    一、双方应确保,侵犯商业秘密被追究责任的禁止行为,其范
    围完全涵盖盗窃商业秘密的方式。
    二、中国应列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其他行为,尤其是:(一)
    电子入侵;(二)违反或诱导违反不披露秘密信息或意图保密的信
    息的义务;(三)对于在有义务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披露或有义务限
    制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形下获得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予以披露或使
    用。
    1 双方同意,保密商务信息是涉及或与如下情况相关的信息:任何自然人或法
    人的商业秘密、流程、经营、作品风格或设备,或生产、商业交易,或物流、
    客户信息、库存,或收入、利润、损失或费用的金额或来源,或其他具备商
    业价值的信息,且披露上述信息可能对持有该信息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竞争地
    位造成极大损害。
    1-2三、中国与美国同意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合作。
    四、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5条 民事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移
    一、双方应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司法程序中,如商业
    秘密权利人已提供包括间接证据在内的初步证据,合理指向被告方
    侵犯商业秘密,则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
    使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被告方。
    二、中国应规定:(一)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以下证据,未
    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
    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被告方:1.被告方曾有渠道或机会获取商业
    秘密的证据,且被告方使用的信息在实质上与该商业秘密相同;2.
    商业秘密已被或存在遭被告方披露或使用的风险的证据;或3.商业
    秘密遭到被告方侵犯的其他证据;以及(二)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
    据,证明其已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下,举证责
    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
    被告方,以证明权利人确认的商业秘密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
    的人所普遍知道或容易获得,因而不是商业秘密。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6条 阻止使用商业秘密的临时措施
    1-3一、双方应规定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阻止使用被侵犯的
    商业秘密。
    二、中国应将使用或试图使用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认定为
    “紧急情况”,使得司法机关有权基于案件的特定事实和情形采取
    行为保全措施。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7条 启动刑事执法的门槛
    一、双方应取消任何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
    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
    二、中国:(一)作为过渡措施,应澄清在相关法律的商业秘
    密条款中,作为刑事执法门槛的“重大损失”可以由补救成本充分
    证明,例如为减轻对商业运营或计划的损害或重新保障计算机或其
    他系统安全所产生的成本,并显著降低启动刑事执法的所有门槛;
    以及(二)作为后续措施,应在可适用的所有措施中取消将商业秘
    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
    的要求。
    第1.8条 刑事程序和处罚
    一、双方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适用于对故意侵犯商业秘密的
    处理。
    1-4二、中国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应至少将出于非法目的,通过盗窃、
    欺诈、实体或电子入侵的形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
    或不当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列为禁止行为。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9条 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免于政府机构未经授权的
    披露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好地鼓励各类企业创
    新,中国应禁止政府工作人员或第三方专家或顾问,未经授权披露
    在中央或地方政府层面刑事、民事、行政或监管程序中提交的未披
    露信息、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
    二、中国应要求各级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一)将提交信息
    的要求控制在合法实施调查或监管所需范围内;(二)将有权接触
    所提交信息的人员仅限于实施合法调查或监管的政府工作人员;
    (三)确保已提交信息的安全和保护;(四)确保与信息提交方有
    竞争关系,或与调查或监管结果有实际或可能经济利益关系的第三
    方专家或顾问,不得接触到此类信息;(五)建立申请豁免信息披
    露的程序,以及对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提出异议的机制;(六)对未
    经授权披露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的行为实施应阻遏此类未经
    授权披露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处罚,包括罚金和停止或终止聘用,
    以及作为修订相关法律的最终措施一部分的监禁。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1-5遇。
    第三节 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
    药品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寻找治疗和治愈疾病的新方法的需求
    持续存在,例如针对癌症、糖尿病、高血压和中风等。为促进中美
    双方在医药领域的创新与合作,更好满足患者需要,双方应为药品
    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以及为满足上市审批条件而提交的未经披
    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有效保护和执法。
    第1.10条 考虑补充数据
    一、中国应允许药品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
    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补充数据来满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
    对公开充分和创造性的要求。
    二、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11条 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有效机制
    一、作为批准包括生物药在内的药品上市的条件,如果中国允
    许原始提交安全性与有效性信息的人以外的其他人,依靠之前已经
    获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或信息,例如在中国或其他国家、
    地区已获上市批准的证据,中国应:(一)规定制度,以通知专利
    权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上述其他人正在已获批产品或
    其获批使用方法所适用的专利有效期内寻求上市该产品;(二)规
    定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让该专利权人在被指控侵权的产品上市之前
    寻求(三)段中提供的救济;以及(三)规定司法或行政程序和快
    1-6速救济,例如行为保全措施或与之相当的有效的临时措施,以便及
    时解决关于获批药品或其获批使用方法所适用的专利的有效性或
    侵权的纠纷。
    二、中国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与上述第一段相符的药品相关制
    度,包括规定专利权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有权在被指控
    侵权的产品获得上市许可前提起诉讼,就可适用专利的有效性或侵
    权的纠纷解决寻求民事司法程序和快速救济。中国还可提供行政程
    序解决此类纠纷。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四节 专利
    第1.12条 专利有效期的延长
    一、双方应规定延长专利有效期以补偿专利授权或药品上市审
    批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
    二、(一)中国在专利权人的请求下,应延长专利的有效期,
    以补偿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并非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就本条
    规定而言,不合理延迟应至少包含,自在中国提交申请之日起4年
    内或要求审查申请后3年内未被授予专利权,以较晚日期为准。
    (二)对于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产品及其制造和使用方法的
    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中国应对新药产品专利、其获批使用方
    法或制造方法的专利有效期或专利权有效期提供调整,以补偿由该
    产品首次在中国商用的上市审批程序给专利权人造成的专利有效
    1-7期的不合理缩减。任何此种调整都应在同等的限制和例外条件下,
    授予原专利中适用于获批产品及使用方法的对产品、其使用方法或
    制造方法的专利主张的全部专有权。中国可限制这种调整至最多不
    超过5年,且自在中国上市批准日起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14年。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五节 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与假冒
    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与美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并各自
    打击电子商务市场的侵权假冒行为。双方应减少可能存在的壁垒,
    使消费者及时获取合法内容,并使合法内容得到著作权保护,同时,
    对电商平台提供有效执法,从而减少盗版和假冒。
    第1.13条 打击网络侵权
    一、中国应提供执法程序,使得权利人能够针对网络环境下的
    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迅速的行动,包括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以
    应对侵权。
    二、中国应:(一)要求迅速下架;(二)免除善意提交错误
    下架通知的责任;(三)将权利人收到反通知后提出司法或行政投
    诉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四)通过要求通知和反通知提交相
    关信息,以及对恶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进行处罚,以确保下架通知
    和反通知的有效性。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执法程序允许权利人采取行动,应对
    网络环境下的侵权。
    1-81-9
    四、双方同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进一步合作,以打击网络侵
    权。
    第1.14条 主要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
    一、针对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整治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电子商务
    平台,双方应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平台上泛滥的假冒或盗版商品。
    二、中国应规定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
    平台可能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
    三、美国确认,美国正在研究采取更多举措,打击假冒或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