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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案件中的“证据开示”是个什么程序?

    来源:关务小二    编辑:编辑部    发布:2020/08/28 10:11:23

    每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海关总署均会公布上一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实施成果,包括典型案例。今年公布的十佳案例之一的描述是这样的:

    案例描述



    2019年5月23日,厦门海关所属海沧海关在对福建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的一个集装箱的卫生巾进行查验时,发现使用了“aIvvays”标识的卫生巾137.5万片。上述货物包装品牌标识明显,报关时却申报为“无品牌”;货物品牌标识首字母小写而第二个字母大写,大小写组合与惯例不符。


    查验关员初步判断上述货物涉嫌侵犯宝洁公司(美国)在海关总署备案的“always”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关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后,海关调查人员通过证据开示、现场质证等多种方式,围绕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是否属于定牌加工等争议焦点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最终作出侵权认定。


    在该案描述中,

    特别强调了“证据开示”程序。

    那么,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呢?

    听赵晶律师为你详细解读~


    01


    证据开示制度为什么会出现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程序中?


    “证据开示”是欧美法系下的一个法律概念,在我国正式颁布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使用过这种表述方式。然而,为了使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进行充分信息互通,达到避免证据偷袭,提高审判效率的目标,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已有运用,在民事诉讼中即指庭前的证据交换程序。但庭前证据交换并非强制程序,而是法官基于案件及证据情况进行的灵活程序安排。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职能的措施包括扣留涉嫌侵权货物、对进出口货物是否侵权进行调查,对认定存在侵权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及对侵权货物实施没收。相比其他管理职能,知识产权保护这一职能,对海关来说具有相当的特殊性。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本身属于当事人私权利,国家权力直接介入权利人与涉嫌侵权人的民事纠纷本身,即需特别谨慎,更何况海关工作人员对货物是否侵权的认定本身具有挑战性,认定结果很容易引起双方当事人异议,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风险较高。


    因此,为了保证认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同时避免因调查不充分而可能导致的管理相对人和海关的争议,设置更严谨的办案程序,是很有必要的。


    2013年起,海关总署开始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中推行证据开示制度,主要应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之间存有较大争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现有证据存在疑点等情况下。


    02证据开示在什么时候进行?


    证据开示程序主要发生于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至完成对被扣留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认定的程序前举行。但海关也可以根据情况在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或者在完成认定程序后组织证据开示。证据开示的通知由海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


    03证据开示程序中要做些做什么?


    (1)办案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并当场收集证据


    海关做出进出口货物是否侵权的认定前,权利人需要向海关提交权利主体信息、权利证明资料及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明资料;涉嫌侵权人如对海关扣留行为存有异议,则需要向海关出示其权利证明资料、授权使用权利资料或其他抗辩资料。


    当双方初期向海关递交的资料不足以使海关做出货物是否侵权的认定时,海关将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收集补充证据。


    (2)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并陈述意见


    在证据开示前,当事人双方向海关提供证据的工作是“背靠背”的。在证据开示程序中,双方可以在海关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充分的举证,也可以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和意见。海关在此过程中,可以更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立场,更深入了解案件事实。


    此外,证据开示客观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见面、讨论的场合,也很可能因此促成双方谈判和谅解的结果。


    04证据开示的成果如何使用?


    海关必须对证据开示的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记录内容将包括:



    时间、地点和案件名称或者事由;



    主持人、记录人、工作人员的姓名;



    参加证据开示的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务;



    基本案情和当事人在证据开示前已提交的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方在证据开示期间出示的证据和陈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方在证据开示期间出示的证据和陈述;



    主持人的询问内容和当事人的答复;



    应当列明的其他事项。

    证据开示记录的结果将作为海关作出认定货物是否构成侵权的参考依据;海关在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举行证据开示的,证据开示的结果将作为海关作出扣留货物决定的参考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要求海关提供证据开示记录以及相关证据的,海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