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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长经验】货物残余与洗舱水排放记录

    来源:www.xindemarinenews.com    编辑:编辑部    发布:2025/12/09 08:56:10

    近期,某轮在国内港口遭遇 PSC 检查时,因缺少上一航次散装水泥的货物残余及洗舱水排放记录,被海事部门处以数万元罚款!这不仅造成经济损失,更对公司声誉造成影响。

    为避免类似事件,请各轮立即对照本指南,对《垃圾记录簿》进行全面自查纠错!

    船舶垃圾管理是保障海洋生态环境、遵守国际国内海事法规的重要环节,而《垃圾记录簿》作为垃圾处理的关键凭证,其填写的规范性、真实性直接关系到船舶是否合规运营,也影响着港口国检查(PSC)的结果。为避免因记录不当引发问题,现将核心要点及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首先需清晰界定船舶垃圾的范畴:垃圾是指船舶正常营运期间产生的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动物尸体及电子废弃物(不含航行捕鱼及鱼产品运输中产生的鲜鱼及其部分)。在记录时,务必按照以下分类准确标注,不得错填或混填:

    《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A 至 I 类垃圾(适用于所有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A 塑料、B 食品废弃物、C 生活废弃物、D 食用油、E 焚烧炉灰、F 操作废弃物、G 动物尸体、H 渔具、I 电子废弃物。

    《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J 至 K 类垃圾(仅适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记录在第二部分):J 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 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核心提示:

    货物残余物定义:货物残留物是指本公约其他附件未涵盖的任何货物残余物,这些残余物在装货或卸货过程中留在甲板上或货舱内,包括装货和卸货过程中产生的过剩或溢出物,无论其处于湿或干状态,或被卷入冲洗水中。但不包括经清扫后仍留在甲板上的货物灰尘或附着在船舶外部表面的灰尘。

    (一)不同场景下的核心记录要素

    垃圾排放至岸上接收设施或其他船舶:需记录排放日期和时间、港口 / 设施名称或接收船名、垃圾种类、各类垃圾估算量(立方米),并由负责操作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名。同时,船舶需获取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电子或纸质),将其与《垃圾记录簿》一并保存,且接收单证需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时间地点、污染物种类及数量等关键信息。

    垃圾焚烧:需记录焚烧开始与结束的日期时间、焚烧时船舶的经纬度位置、垃圾种类、焚烧估算量(立方米),同样由主管高级船员签名。

    垃圾排放入海(符合《防污公约》及《极地规则》要求的情况):需记录排放日期时间、船舶经纬度位置(货物残留物排放需包含开始和结束位置)、垃圾种类、排放估算量,由主管高级船员签名。

    特别提醒,内河禁止排放船舶垃圾,仅允许在符合要求的海域按规定排放。

    垃圾意外排放或落失:需立即记录发生日期时间、船舶所在港口或经纬度(已知水深需注明)、垃圾种类、估算量、排放 / 落失原因及说明,同时必须报告最近的海事机构。

     

    (二)垃圾量估算与记录细节

    垃圾量需以立方米为单位估算,尽可能按种类分别计算。需注意,垃圾处理前后估算量可能存在差异,部分处理程序(如食品废弃物连续处理)难以精准估算,记录时需客观注明这些情况,不得随意填写。同时,坚决避免出现 “估算量错误”“日期时间填写错误”“船位或接收港口 / 船名写错” 等问题,这些均为《垃圾记录簿》填写的高频易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