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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主动披露 2019/11/11 09:21:42 | |
内容: | 请问海关161号公告,关于主动披露的讲解,怎么样才能符合主动二字,并且里面提到的三个月时间期限,请问三个月之前主动披露和三个月后主动披露有什么区别,希望贵司给予解答,谢谢。 |
联系人: | 李全 |
网站回复: | 您好,感谢您对我司的信任,很荣幸为您解答。 一、主动披露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所谓主动,是在海关通过任何途径及部门发现之前,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披露。(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时间区别 1.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对税款无限,可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2.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两个选一个即可),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还有疑问可继续在我司网站留言。 |
标题:关于出口汽车配件品牌问题 2019/11/06 16:20:53 | |
内容: | 贵司你好,我司近期谈了个外商,对中国生产的滤芯类比较感兴趣,前期需要我们发一批拼箱配件过去,品牌是潍柴的,请问我司从正规店采购的,海关允许我司抬头出口嘛? |
联系人: | 王强 |
网站回复: | 王先生您好,感谢你对我司的信任。根据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查询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潍柴品牌已经做知识产权备案,受国家法律保护。贵司如果想出口潍柴牌的配件类货物,需要联系潍柴权利人对您的公司进行授权,没有权利人的授权有侵权的行为。希望我的回复能解答您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