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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关于主动披露 2024/04/10 19:06:58
    内容: 想向贵司了解下主动披露如何向海关申请?
    联系人: 张倩
    网站回复:

    张女士您好:

    经查询海关总署网站,关于主动披露申请事宜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年第36号






    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管理”项下上线“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企业可以通过该功能模块签收文书、提交主动披露申请及相关材料等,并接收海关办理情况的反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6日

    标题:食品出口需要注意的问题 2024/04/08 09:29:25
    内容: 食品出口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联系人: 陈先生
    网站回复:

    陈先生,您好!


    以下是食品出口注意事项:

    必须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办理,向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厂库必须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向国外注册的要符合有关进口国家卫生当局规定的兽医、卫生要求。出口食品厂、库在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后,方准加工生产或者储存出口食品。对出口食品施行兽医检疫和卫生检验按下列规定办理:

    (1)进口国家卫生当局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检验。

    (2)出口贸易合同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具体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

    (3)出口贸易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要求,进口国家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食品,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者出口食品质量检验标准检验。

    对出口食品检验放行有如下规定:

    (1)对出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兽医、卫生证书;对于国外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 报关单 》上加盖印章放行。但应办理注册,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没有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的出口食品厂、库的产品不予签发上述证单;

    (2) 海关 对一切出口食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 报关单 》上加盖的放行印章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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