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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 2023/07/31 09:56:14
    内容: 我司对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有部分知识盲区,希望贵司能搜集一下海关发布的公告来方便大家学习提高
    联系人: 李梦一
    网站回复: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7日

      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监督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离岸现货交易大豆,是指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前海联交中心”)进口、交易,用于加工的非种用大豆。

      第三条 前海联交中心应建设交易业务管理信息化系统,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向海关业务管理系统等推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四条 前海联交中心应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建立进口商白名单,向海关总署报备。名单内的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可通过前海联交中心开展进口大豆离岸现货交易。

      第五条 海关总署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国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规范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关区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保税交易库考核认定工作。

      隶属海关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监管工作,对保税交易库实施监管。

      第二章 保税交易库认定

      第六条 保税仓库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的仓储场所,经前海联交中心推荐,由场所经营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保税交易库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材料合格,且经检查符合“保税交易库防疫要求”(见附件2)的,由场所所在地直属海关认定为保税交易库,在直属海关门户网站公布并向海关总署报备。保税交易库改建、扩建、迁址,或植物疫情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申请认定。

      第八条 认定为保税交易库的经营企业,应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粮食系统”)中申请取得企业类型为“现货大豆保税交易库”的账号。

      第三章 检疫审批

      第九条 大豆进境前,进口商可以保税交易库作为境内存放场所,申请取得用途为“现货交易和期货实物交割”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海关审核检疫审批申请时,应核定保税交易库可用仓容。

      第十条 对取得检疫许可证但尚未报关或者备案进境的大豆,在前海联交中心达成交易后,进口商需变更检疫许可证载明的用途或进境口岸信息的,进境口岸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应优先重新办理检疫许可证,原检疫许可证予以作废。

      第四章 申报和计税

      第十一条 大豆从境外进入保税交易库报关或者备案时,境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的“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保税交易库经营企业10位海关编码,“运输方式”栏填写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用途”栏填写“现货交易和期货实物交割”,并提供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

      第十二条 大豆调出保税交易库办理进口报关时,境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保税交易库主管海关申报纳税,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0110),“运输方式”栏填写实际出库的特殊运输方式,“备注”栏需注明大豆从境外进入保税交易库的报关单号或者备案清单号,并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等。

      第十三条 对在保税交易库存储期间发生损毁、短少、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应依法依规向海关缴纳损毁、短少、灭失货物的税款。涉及违法违规的,依规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保税仓单质押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2号(关于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大豆有关通关事项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开展离岸现货交易的进口大豆,由前海联交中心向海关总署进行品种备案。保税仓单持有人应通过前海联交中心对持有的仓单进行公示。

      第五章 调运管理

      第十六条 海关对进境大豆实施口岸检疫,未发现应立即实施除害、退运或销毁处理等情形的,可调入保税交易库。大豆从进境口岸监管区域调运至保税交易库,应使用密闭运输工具。

      附条件提离至保税交易库的大豆,所有检验检疫结果出具前,不得调出保税交易库。

      第十七条 大豆调离口岸监管区域前,境内收货人应通过粮食系统提交出/入库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注明该批大豆在保税交易库中的仓储位置。

      第十八条 保税交易库经营企业应根据联系单,在粮食系统中填报入库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不同批次进口大豆入库时须分开存储,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变更仓储位置。

      第二十条 大豆调出保税交易库前,前海联交中心应将出库指令、出仓提货信息提供给保税交易库经营企业,保税交易库经营企业应在粮食系统中填报联系单和实际调运情况。

      前海联交中心应对已生成出库指令的仓单锁定状态,不得转让、质押。

      第二十一条 大豆调出保税交易库后,应当直接运往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企业应当在大豆装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

      第二十三条 通过前海联交中心开展大豆离岸现货交易和作为保税交易库的企业,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配合海关实施监管。如进口商、保税交易库不符合前海联交中心交易管理制度要求或不再从事大豆离岸现货交易等相关业务的,前海联交中心应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更新进口商和推荐的保税交易库名单。海关对保税交易库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涉及违法违规的,海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海关按照进境粮食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要求,对保税交易库经营企业实施核查,发现异常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通过的,不得再作为保税交易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海关实施本规范不妨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标题:小轿车、越野车出口 2023/07/28 10:26:14
    内容: 您好,请问近期海关有没有关于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
    联系人:
    网站回复: 您好,李经理,感谢您的留言。近期海关有公布关于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16号)中,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1的小轿车及税则号列8703.2362的越野车的技术特性部分引用于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

    近期,新的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22)于202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GB/T 3730.1—2001相比,新国标中各种车辆的技术特性进行了修改调整。为确保执法准确性和统一性,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将进出口环节归入小轿车和越野车的商品应满足的技术特性要求根据国标予以调整。重点调整情况梳理如下:

    1、小轿车

    调整前
    调整后
    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车长不大于4500毫米。或者车长大于4500毫米,但不大于5000毫米,且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不大于1600毫米。
    车长不大于4000毫米,或车长大于4000毫米但不大于5200毫米且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不大于1580毫米。
    新增
    注1: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对于前横置发动机,为发动机曲轴中心线;对于前纵置发动机,为发动机第一缸和最后一缸缸心距的中心线。

    注2:两厢式车身指动力总成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两个空间形态的车身,乘用车的行李舱和客舱内部贯通(包括行李舱由一块可移动的隔板分割成上下两部分后,仅上半部分与乘客舱贯通的情形);三厢式车身指动力总成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各自独立形态的车身。

    注3:车顶外覆盖件是指车身顶部外表面的结构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线等附加在车顶上的附件。
    2、越野车

    调整前
    调整后
    车身结构为两厢式车身。
    车身结构为两厢式车身时,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具有类似作用的机构。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30%,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六项要求中的至少五项: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和一位驾驶员状态下,单车计算爬坡度不小于30%,并至少具有如下六项技术特性中的五项:
    前轴和后轴均应具备驱动功能。
    至少有一个前轴和至少有一个后轴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
    新增
    注:装有高度可调悬架的乘用车,有一种悬架状态具有1)~4)技术特性时也视为越野乘用车。
    此次修订对于归入小轿车的商品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等要求有所提高,但是对最大长度要求又有所放宽;对于归入越野车的商品没有了车身结构必须是两厢式的硬性要求,并对装有高度可调悬架的乘用车放宽了标准,仅需有一种悬架状态符合技术特性即可视为新国标的越野乘用车。修订后,进出口环节归入小轿车、越野车的商品引用技术特性要求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