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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委托授权(金二)”系统中不再需要给某个代理企业授权、或不再授予某种权限类型,该如何删除? 2021/09/03 08:54:53
    内容: 单一窗口“委托授权(金二)”系统中不再需要给某个代理企业授权、或不再授予某种权限类型,该如何删除?
    联系人: 梁先生
    网站回复: 您好,感谢您的咨询,企业可以在“委托授权(金二)”系统中的【企业间授权录入】界面中删除授权记录即可。
    方法如下:法人卡登录委托授权(金二),在【企业间授权录入】界面中选择需要删除的记录,点击界面顶端的蓝色【删除】按钮。
    注意:委托授权(金二)的数据,不向海关发送,仅保存在“单一窗口”端。一次只能删除一条记录。企业间授权记录被删除后,代理企业对应的区域内授权记录会全部被删除。
    您可以登录“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左下方用户手册,找到(委托授权管理)用户手册进行参考。
    标题:请问什么样新冠疫苗可以出口? 2021/08/25 08:29:51
    内容: 因国外疫情严重,有机构想采购中国新冠疫苗,请问海关是怎么流程呢?
    联系人: 李明
    网站回复: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我们查询了海关发布的相关内容,做出如下解答:

    ● 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的、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但已获得国外批准紧急使用的,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新冠病毒疫苗(含疫苗原液)及出境开展临床试验的新冠病毒疫苗允许出口。
    ● 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可供对外出口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产品清单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3号),目前国药中生北京公司、北京科兴中维公司、康希诺公司、国药中生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的4款疫苗被列入清单。清单将根据国家药监局审批上市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直属海关按照总署要求主动对接企业,实行出境疫苗一站式审批。建立联络员制度,成立专项工作组,为企业提供海关政策解读、出境流程指导;指定专人负责,实行“5+2 ”工作制,对符合条件的新冠疫苗出境申请快速办理。
    指导疫苗生产企业依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同时审核出境新冠病毒疫苗卫生检疫审批中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

    ● 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属于海关监管的特殊物品,出口前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并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 确保通过“单一窗口”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海关对其进行人工审核。
    ● 确保填写疫苗生产企业名称及代码,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单号。
    商品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报关单按照商品编码“3002.2000.11”申报,成交计量单位按照“支”(代码为“012”)申报。
    商品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报关单按照商品编码“3002.2000.19”申报,成交计量单位按照“升”(代码为“095”)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折算为“支”的数量申报。